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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传媒》名家专栏:「一带一路」上伊斯兰金融占四成

2018-06-01

【民心带路】-黄彦勋 (海上丝绸之路协会总裁)

粗略计算,现时七十多个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中,大约四成是伊斯兰国家,这些国家遵从古兰经教义发展出有别于「传统」的金融制度,姑且把它叫做「伊斯兰金融」。 4月26日,丝绸之路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http://www.silkroadresearch.org/zh-hant/ 举办了题为「伊斯兰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讲座,笔者出席讲座后,获益良多,以下根据讲座整理了一些内容,与读者分享。

不要被讲者周祖梁律师的名字骗倒,他(Muhammad Kamran Chaudhry)其实是如假包换的巴基斯坦人。据周律师解释,穆斯林相信古兰经记录了真主在1,400年前透过先知穆罕默德直接和不可置疑的说话,因此他们不单止在宗教上,甚至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都必须奉行伊斯兰教义。

讲者周祖梁律师

伊斯兰法律是按照伊斯兰教义制定的,法规基于宗教和道德的原则,可分为对「崇拜」和「交易」两方面的规范。 「崇拜」规管造物主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原则是除非造物主明确准许,否则任何行为都不允许。 「交易」则规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原则是除非造物主明确禁止,否则任何行为都是容许的。从「交易」原则衍生出来的商业法规有几项要点:(一)交易必须是经双方同意,互相实施及承担的行为,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就未经实现的事情作出承诺;(二)不得在没有共同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就投资回报设定利息;(三)在伙伴关系上不得就机构人事限定责任及购买保险;(四)禁止投机和不公平地分担风险。

不同的伊斯兰国家对上述伊斯兰商业法规有不同程度的实践,其中以沙地阿拉伯和一些北非国家最为保守,巴基斯坦、印度和一些阿拉伯国家最为开明,其他尚有两派分别是倾向保守和开明。伊斯兰金融就是在遵守伊斯兰商业法规原则及条款的基础上提供金融服务,其中一个范畴主要聚焦在合约方面,订定那一类的合约被容许或有效,那一类却是不容许的。基本上,伊斯兰法律允许立约双方订立任何条款,大前提是这些条款不违反伊斯兰法规。

伊斯兰金融制度的主要原则是:(一)禁止利息;(二)避免不确定性;(三)遵守合约;(四)共同参与及分担风险;(五)有效的项目主旨;和(六)对伊斯兰社群在社会及经济上的贡献。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部分伊斯兰国家开始尝试建立伊斯兰金融制度和体系,经过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的发展,伊斯兰金融已具备规模,并继续在九十年代与二十一世纪进一步成熟和深化。在随后的文章,我们将探讨伊斯兰金融的模式、伊斯兰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各类的伊斯兰金融产品,世界各地的伊斯兰金融中心,以及香港作为伊斯兰金融中心的愿景和展望等。

 

来源:http://www.maxsourcemedia.com/content.php?id=7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