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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傳媒》名家專欄:「一帶一路」上伊斯蘭金融佔四成

2018-06-01

【民心帶路】-黃彥勳 (海上絲綢之路協會總裁)

粗略計算,現時七十多個一帶一路相關國家中,大約四成是伊斯蘭國家,這些國家遵從古蘭經教義發展出有別於「傳統」的金融制度,姑且把它叫做「伊斯蘭金融」。4月26日,絲綢之路經濟發展研究中心 http://www.silkroadresearch.org/zh-hant/ 舉辦了題為「伊斯蘭金融與傳統金融」的講座,筆者出席講座後,獲益良多,以下根據講座整理了一些內容,與讀者分享。

不要被講者周祖樑律師的名字騙倒,他(Muhammad Kamran Chaudhry)其實是如假包換的巴基斯坦人。據周律師解釋,穆斯林相信古蘭經記錄了真主在1,400年前透過先知穆罕默德直接和不可置疑的說話,因此他們不單止在宗教上,甚至在社會、經濟和文化方面,都必須奉行伊斯蘭教義。

講者周祖樑律師

伊斯蘭法律是按照伊斯蘭教義制定的,法規基於宗教和道德的原則,可分為對「崇拜」和「交易」兩方面的規範。「崇拜」規管造物主與人之間的關係,基本原則是除非造物主明確准許,否則任何行為都不允許。「交易」則規管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基本原則是除非造物主明確禁止,否則任何行為都是容許的。從「交易」原則衍生出來的商業法規有幾項要點:(一)交易必須是經雙方同意,互相實施及承擔的行為,而不是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就未經實現的事情作出承諾;(二)不得在沒有共同承擔風險的情況下,就投資回報設定利息;(三)在夥伴關係上不得就機構人事限定責任及購買保險;(四)禁止投機和不公平地分擔風險。

不同的伊斯蘭國家對上述伊斯蘭商業法規有不同程度的實踐,其中以沙地阿拉伯和一些北非國家最為保守,巴基斯坦、印度和一些阿拉伯國家最為開明,其他尚有兩派分別是傾向保守和開明。伊斯蘭金融就是在遵守伊斯蘭商業法規原則及條款的基礎上提供金融服務,其中一個範疇主要聚焦在合約方面,訂定那一類的合約被容許或有效,那一類卻是不容許的。基本上,伊斯蘭法律允許立約雙方訂立任何條款,大前提是這些條款不違反伊斯蘭法規。

伊斯蘭金融制度的主要原則是:(一)禁止利息;(二)避免不確定性;(三)遵守合約;(四)共同參與及分擔風險;(五)有效的項目主旨;和(六)對伊斯蘭社群在社會及經濟上的貢獻。

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開始,部分伊斯蘭國家開始嘗試建立伊斯蘭金融制度和體系,經過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的發展,伊斯蘭金融已具備規模,並繼續在九十年代與二十一世紀進一步成熟和深化。在隨後的文章,我們將探討伊斯蘭金融的模式、伊斯蘭金融與傳統金融的比較、各類的伊斯蘭金融產品,世界各地的伊斯蘭金融中心,以及香港作為伊斯蘭金融中心的願景和展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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